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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通知】驗收時不須附發票

各位師長、助理及夥伴們:大家平安!

保管組溫馨提醒~

依據政府採購法第73-1條規定,使用政府部門經費採購設備及物品必須在收到發票後15日內付款完成,因此,於驗收時須附上發票(請不要提早向廠商拿發票),於請款黏存時再附上發票,以期符合15日內完成付款之規定。

如果廠商發票需要向公司申請多日才能取得,請斟酌送件時間(儘量在月初送驗收單),以免影響月底結帳作業。

以上,感謝您的協助及配合!

附上採購法第73-1條條文如下:

法規名稱:

政府採購法 EN

法規類別:

行政 >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> 通用目

第 73-1 條

機關辦理工程採購之付款及審核程序,除契約另有約定外,應依下列規定
辦理:
一、定期估驗或分階段付款者,機關應於廠商提出估驗或階段完成之證明
    文件後,十五日內完成審核程序,並於接到廠商提出之請款單據後,
    十五日內付款。
二、驗收付款者,機關應於驗收合格後,填具結算驗收證明文件,並於接
    到廠商請款單據後,十五日內付款。
三、前二款付款期限,應向上級機關申請核撥補助款者,為三十日。
前項各款所稱日數,係指實際工作日,不包括例假日、特定假日及退請受
款人補正之日數。
機關辦理付款及審核程序,如發現廠商有文件不符、不足或有疑義而需補
正或澄清者,應一次通知澄清或補正,不得分次辦理。
財物及勞務採購之付款及審核程序,準用前三項之規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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